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黑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注册及管理工作,保障黑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效益,现印发《黑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8月31日
黑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黑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的管理工作,保障黑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科学基金)的使用效益,根据《黑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依托单位,是指经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审核,具有科学基金管理资格并予以注册的单位。
依托单位的注册、管理,履行科学基金项目管理、监督、保障等职能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依托单位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科学规范、有效监督、保障有力的原则。
第四条 省科技厅在依托单位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审查和决定依托单位注册申请、变更以及注销;
(二)指导依托单位科学基金管理工作和组织培训;
(三)监督依托单位的科学基金管理工作;
(四)其他与依托单位科学基金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二章 依托单位职责
第五条 依托单位在基金项目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申请人申请科学基金项目;
(二)审核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三)提供基金项目实施的必要条件,保障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实施基金项目的时间;
(四)跟踪基金项目的实施,保证基金项目经费专款专用,监督基金资助经费的使用;
(五)配合省科技厅对基金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结题和综合绩效评价。
第六条 依托单位是基金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应认真履行管理主体责任,积极优化对科研人员的管理和服务:
(一)强化法人主体责任意识,加强监督、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切实履行单位信息维护、项目申请、组织实施、验收结题、资金使用、成果管理和诚信建设等方面的法人管理职责。
(二)充分尊重科研人员依法依规支配人财物的自主权,合理安排工作和分配资源,有效运用奖惩措施,保护、调动和发挥科研人员积极性。
(三)树立科学正确的科研导向,贯彻“三评”“四不唯”改革精神,注重原创成果和代表作评价。
(四)建立完善科研伦理和科技安全的管理制度和审查机制,强化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防范伦理和安全风险。
(五)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跟踪资助项目实施,监督资助资金使用,坚持服务、管理与监督并重。
第七条 依托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组织制度和人才保障体系:
(一)健全科学基金工作管理体系,明确依托单位与科学基金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职责。
(二)建立依托单位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明确基金项目管理的问责问效机制。
(三)建设管理队伍,组织培训基金管理人员,保障管理人员相对稳定和人员变动时的工作衔接,提升管理能力与服务效能。
第八条 依托单位应科学管理基金项目,保障基金项目顺利实施:
(一)认真宣传和贯彻科学基金项目申报有关规定和项目指南要求,为申请人提供指导和服务,对申请书认真审核把关,提高项目申请质量。
(二)按照科学基金管理要求,按时提交各项报告,协助省科技厅开展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基金项目原始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管理和监督。
(三)组织协助项目负责人完成结题、验收等工作,督促项目负责人认真撰写验收结题材料。认真审核验收材料,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四)按照依托单位年度管理报告制度,认真总结按时报送本单位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资金管理、成果管理等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完善的措施。
第九条 依托单位应规范基金项目的资金管理,保障基金安全高效使用:
(一)制定相关的资金管理规章制度、内部报销规定,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完善经费使用“包干制”内部管理规定。
(二)依照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加强对项目预算、决算的审核把关,规范资金财务支出行为,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三)按要求主动向省科技厅退回因故终止、撤销项目的相关款项。
(四)认真审核有合作研究单位参与的项目预算,及时转拨合作研究单位资金,加强对转拨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依托单位应加强基金成果管理,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一)指导项目负责人发表研究成果时按规定标注受资助信息,督促项目负责人及时登记项目研究成果,完善项目结题的后期跟踪管理制度与程序。
(二)鼓励积极利用专利等手段,加强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
(三)积极推进科研成果推广普及与转移转化,推动科学基金项目研究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第十一条 依托单位应完善基金科研诚信管理,有效防范和严肃惩戒科研不端行为:
(一)建立科研诚信管理监督制度,涵盖教育、预防、科研活动记录、科研档案保存等各环节;建立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基础的科研诚信监督机制。
(二)切实履行科研诚信建设第一主体责任,遵守相关科研诚信承诺,将科研诚信纳入常态化管理。
(三)加强项目评审阶段诚信管理,教育管理本单位基金项目的申请人、参与者、评审专家、管理人员严格遵守省科技厅的回避和保密等有关规定,维护评审公平公正。
(四)制定本单位针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办法,切实履行调查处理责任。
(五)加强科研诚信宣传教育,教育和鼓励科研人员坚守学术本心,大力弘扬科学精神。
第三章 注册管理
第十二条 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和其他从事科学研究的单位,可向省科技厅申请注册成为依托单位。依托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业务范围中具有科学研究的相关内容;
(三)具有从事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活动的科学技术人员;
(四)具有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所需的科研设施、实验条件和科研平台;
(五)具有专门的科学研究管理机构和科学研究管理制度;
(六)具有完善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七)具有必要的科研诚信管理制度;
(八)具备一定的基础研究能力,申请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近五年应主持国家、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且项目绩效产出(基础研究论著、专利、省部级以上奖励、成果转化等)效果良好;
(九)涉及医院的,原则上应为经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认定的三级医院;
(十)涉及企业的,原则上应为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企业。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每年集中受理一次注册申请,也可根据项目类型调整等临时受理注册申请。对因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特殊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注册为依托单位的,省科技厅根据需求按程序受理注册申请。
第十四条 依托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省科技厅提出变更申请:
(一)依托单位名称、机构类型、联系信息等基本信息变更;
(二)依托单位拨款方式、银行账号等财务信息变更;
(三)因法人合并、分立等发生变更;
(四)其他需要变更的情形。
省科技厅接到变更申请后应当及时完成审查并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依托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签订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引导项目协议。
(一)具有稳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且有增长趋势,企业每年不少于500万元;
(二)具有稳定的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原则上不少于100人;
(三)具有国家、省部级科技创新基地;
(四)近三年应主持国家、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且项目绩效产出(基础研究论著、专利、省部级以上奖励、成果转化等)效果良好。
申报省自然科学基金省市联合引导项目的单位,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申请注册成为省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不符合条件的由地市科技管理部门参照本细则管理。
第四章 监督机制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建立多层次的监督机制,通过材料审核、依托单位实地抽查、电话咨询项目人员、举报核实反馈等方式定期检查依托单位基金项目实施情况、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依托单位履行职责情况等事项。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建立依托单位信用记录制度,对依托单位实行分级管理。依托单位的信用记录包括履行职责情况、项目管理、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对依托单位及其人员违反《黑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和本细则规定行为的举报,并分类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申请单位以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一经发现,省科技厅不予注册,并且2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依托单位。
第二十条 依托单位未履行联合引导项目协议,承诺配套资金落实不到位的,按联合引导项目协议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依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科技厅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3-5年内不得作为依托单位:
(一)不履行依托单位职责的;
(二)不对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提交的材料或者报告真实性进行审查,提交的材料、报告发现虚假、伪造情形的;
(三)纵容、包庇申请人、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的;
(四)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五)不配合省科技厅监督、检查科学基金项目实施的;
(六)截留、挪用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的;
(七)未在发生变更情形60日内向省科技厅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的;
(八)不依照规定组织填报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结题验收材料、年度基金项目管理报告的;
(九)项目结题验收通过率低于90%的;
(十)其他不履行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工作职责的。
第二十二条 依托单位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省科技厅可以注销其依托单位资格,签订的联合引导项目协议自动终止:
(一)依托单位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不再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
(三)省科技厅对其变更申请决定不予变更的;
(四)出现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且情节严重的;
(五)以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
(六)注册之后连续3年未组织申报基金项目,或者连续5年未获得基金项目资助,且无在研基金项目的。
省科技厅应及时公布被注销依托单位的名单。被注销资格的单位,经整改或处罚期满后,应提交整改报告,经省科技厅审核同意后,可以按照流程重新申请注册成为依托单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黑龙江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