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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终止工作规程》《黑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绩效评价和验收工作规程》

作者:   时间:2023-05-17   点击数:

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黑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终止工作规程》《黑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绩效评价和验收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6月3日

黑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终止工作规程


  为加强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规范财政资金使用,明确项目终止依据、分工和操作流程,根据我省科技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的项目终止是指对未能按合同书组织实施或无法完成合同书规定任务目标的项目,停止项目合同继续执行的工作。
  第二条  项目终止分类
  项目终止分为主动终止和被动终止。
  主动终止是指项目依托单位主动申请启动项目终止程序;被动终止是指省科技厅强制执行项目终止程序。
  第三条  工作分工
  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以下简称“监督处”)负责受理项目终止申请和提出项目被动终止,组织终止项目评估,进行项目终止全流程监督检查,审核主管业务处室提出的终止项目处理意见,公示终止项目,发出项目终止通知。
  项目主管业务处室负责审核项目终止原因,提出项目被动终止,配合终止项目评估,并根据终止项目评估结论,提出终止项目处理意见。
  资源配置与管理处(以下简称“资管处”)负责组织终止项目的审计,并会同省财政厅追缴终止项目全部或部分资金。
  项目推荐单位是指各市(地)科技局、各高新区、各行业主管部门或承担具体项目法人单位,负责终止项目初步审核、提请项目被动终止,配合完成项目终止工作。
  项目依托单位是指执行具体项目的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企业,负责提请项目终止,配合完成项目终止工作。
  机关纪委负责受理项目终止过程中的投诉举报。
  第四条  主动终止条件
  在项目执行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提出项目主动终止申请。项目依托单位应通过黑龙江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下载并填写《黑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终止申请书》(见附件1)。
  1.因不可抗拒因素或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合同书任务和目标的;
  2.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致使项目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3.因项目负责人死亡、重大伤残、出国(境)、工作调动、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4.因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经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5.因项目依托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兼并重组等变故,不愿(不能)继续实施项目且愿意退回全部或部分财政资金的;
  6.其他原因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
  第五条  被动终止条件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科技厅可执行项目被动终止,或由项目推荐单位提请省科技厅执行项目被动终止。
  1.项目立项满2年后,因项目依托单位原因导致项目进度严重滞后,项目预期指标未完成1/3及财政资金使用未超过1/3的;
  2.项目执行期或延期结束后3个月内未提交验收申请,经提示仍拒不申请验收结题的;或者在验收结题过程中存在消极推诿、弄虚作假等严重不当行为的;
  3.项目依托单位经核实已停止经营活动或注销的,法人或负责人等失联的;
  4.项目依托单位或负责人在项目技术开发、经费使用、科研信用等方面出现重大违规违法行为,导致项目实施无法进行或面临重大风险的;
  5.项目执行期内不按合同要求填报年度执行情况或科技报告,经提示后拒不整改的;
  6.收到项目终止提示通知后,3个月内拒不执行的;
  7.其他原因需要强制终止结题的。
  第六条  终止工作流程
  (一)推荐单位审核
  主动终止项目时,项目依托单位将《黑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终止申请书》提交至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推荐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终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由项目依托单位或推荐单位提交至省科技厅。
  项目推荐单位发现符合条件的被动终止项目,可书面说明被动终止情况及处理建议,提交至省科技厅。
  (二)省科技厅受理
  省科技厅监督处负责受理项目的终止申请,自收到主动终止项目申请15个工作日内,签发《黑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停止使用项目经费的提示通知》(见附件2);自收到被动终止申请1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依托单位和项目推荐单位发出《黑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被动终止提示通知》(见附件3)。
  (三)项目审计
  主动终止的项目,财政资金全额退回的,不进行审计;对省拨资金在5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监督处委托项目推荐单位或项目依托单位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对省拨资金在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资管处收到通知后1个月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被动终止的项目,财政资金全额退回的,不进行审计;非全额退回的,资管处收到通知后1个月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未能进行审计的,依据其他相关资料进行资金清算。
  (四)项目评估
  监督处收到审计报告后,1个月内组织专家或委托项目推荐单位、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并出具《黑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终止专家组评估意见表》(见附件4),评估意见须包括项目执行情况、项目终止原因、责任界定、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等内容。各主管业务处室根据《黑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终止专家组评估意见表》提出终止处理意见。
  (五)处理意见审批
  监督处审核主管业务处室终止处理意见,填写《黑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终止审核意见表》(见附件5),并抄送资管处与各主管业务处室。
  资管处与省财政厅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后,由监督处综合各方意见,提交厅务会议审议。
  (六)项目公示
  厅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监督处对终止项目进行公示,公示信息包括项目基本情况、终止原因及处理意见等。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监督处负责处理。
  (七)签发项目终止通知
  终止项目公示无异议的,由监督处负责签发《黑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终止通知》(见附件6),并抄送主管业务处室、资管处、项目推荐单位或项目依托单位。
  (八)追缴财政资金
  资管处根据项目终止通知,商省财政厅办理终止项目财政资金追缴工作。对主动终止项目中合规的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等可由项目依托单位继续使用;对被动终止项目中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提出处理意见,设备的变价收入及结余资金上缴省级财政。
  第七条  处理措施
  主动终止的项目,如发现项目依托单位、参与单位和项目(课题)组负责人存在弄虚作假、故意拖延、违规使用经费,对项目依托单位和人员进行信用管理。
  被动终止的项目,对项目依托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信用管理;自处理决定出具后,3个月内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永久取消其申报(承担)财政资金支持项目资格及其他资格,并执行科研失信联合惩戒。
  项目推荐单位未及时提请终止申请,未履行相应管理职能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八条  本规程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特殊项目或政策有特别要求的,可适当调整规程。

  第九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黑龙江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终止工作规程(试行)》(黑科发〔2019〕17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黑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终止申请书
     2.黑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停止使用项目经费的提示通知
     3.黑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被动终止提示通知
     4.黑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终止专家组评估意见表
     5.黑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终止审核意见表
     6.黑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终止通知  

黑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绩效评价和验收工作规程


  为进一步加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范省科技计划项目的绩效评价和验收工作,保障绩效评价和验收工作的进度和质量,依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精神,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工作规程适用于列入省科技计划(归口管理)的各类专项、基金项目等。资助额度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5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行验收,不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条  绩效评价和验收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规范、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突出代表性成果和项目实施效果评价,不唯“人才项目”“头衔”“帽子”“论文数量”“获得奖励”等评价指标,依据项目实施方案和考核目标,对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总体评价。
  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类项目重点评价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新规律的重大原创性和科学价值、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需求中关键科学问题的效能、支撑技术和产品开发的效果、代表性论文等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水平。
  技术和产品开发类项目重点评价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关键部件等的创新性、成熟度、稳定性、可靠性,突出成果转化应用情况及其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问题、支撑引领行业产业发展中发挥的作用。
  应用示范类项目绩效评价以规模化应用、行业内推广为导向,重点评价集成性、先进性、经济适用性、辐射带动作用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三条  验收内容和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和验收以《黑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任务书)》(以下简称“合同书”)为基础,重点包括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等方面,对合同书中的研发内容、任务指标、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评价和验收,并综合考察项目依托单位和项目组的项目管理、科研信用等情况。
  第四条  工作分工
  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以下简称“监督处”)统筹管理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绩效评价以及项目验收工作,监督考核项目绩效评价和验收的进度、质量;根据绩效评价和验收结论进行科研诚信管理。
  普惠类、平台类绩效评价工作由各有关处室负责,并将绩效评价结论及时报送监督处。
  监督处委托省科技成果转化中心作为绩效评价和验收的组织单位,负责绩效评价和验收的日常组织工作,包括绩效评价和验收纸质材料的受理、形式审查、会议(现场)评价的组织、专家咨询费的支付、绩效评价和验收材料归档等事项。
  各有关处室负责督促项目依托单位按时提交绩效评价或验收申请,审核项目依托单位提交的绩效评价或验收材料。 
  项目推荐单位负责对项目依托单位提出的申请及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组织本单位实施期满项目按时提交绩效评价或验收申请。
  项目依托单位或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项目依托单位”)在项目实施期满后,应及时启动绩效评价或验收工作。
  第五条  绩效评价和验收形式
  项目绩效评价和验收组织形式分为会议(现场)和材料验收两种,资助额度50万元(含)以上的原则上采用会议(现场)绩效评价和验收方式;其他采用材料验收方式。
  第六条  绩效评价和验收流程
  (一)绩效评价和验收申请
  项目依托单位应按相应的《办法》规定,通过黑龙江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提交绩效评价或验收申请,材料如下。
  1.黑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评价(验收)报告(见附件1);
  2.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情况,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取得、使用、管理、保护等情况,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研制完成情况;
  3.与项目任务相关的第三方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
  4.研究过程中公开发表论文和宣传报道、对外合作交流、接受外方资助等成果管理情况;
  5.审计报告和相关补充说明材料等。
  (二)延期申请及申请提前验收事宜
  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须申请延期的项目,项目依托单位应按相应的《办法》规定提出延期申请,由各有关处室审核批复。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申请提前验收的,资助额度50万元(含)以上的绩效评价或验收申请原则上不能早于合同到期6个月,其他原则上不能早于合同到期一年。
  (三)推荐单位初审
  项目推荐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符合绩效评价或验收条件的项目,审核通过提交至省科技厅;不符合绩效评价或验收条件的项目,审核不通过退回项目依托单位。
  (四)科技厅审核
  各业务主管处室负责对项目绩效评价或验收材料的完整性,以及合同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形式审查,应当自绩效评价或验收申请提交到省科技厅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提交到监督处;形式审查不通过的,一次性告知,退回项目依托单位。监督处自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发绩效评价或验收通知;审核不通过的,一次性告知,退回项目依托单位。
  (五)组织绩效评价和验收
  项目依托单位接到绩效评价或验收通知后,应按要求做好项目绩效评价或验收准备工作,项目绩效评价或验收工作应在绩效评价或验收通知下发3个月内完成。
  1.专家产生
  根据项目的类型、专业领域来选取专家,专家名单原则上来自黑龙江省科技计划专家库,项目绩效评价或验收专家组实行回避制度和诚信承诺。会议(现场)绩效评价原则上需要5名或以上的单数专家组成专家组(含1名财务专家),其中1名技术专家担任专家组组长。
  2.项目绩效评价和验收
  开展项目绩效评价或验收时,专家组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和质询等基础上,结合项目年度、中期执行情况等信息,进行审核评议。资助额度50万元(含)以上项目需根据财务审计报告进行财务绩效评价;其他项目可不出具财务审计报告,根据《黑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评价(验收)专项经费支出决算表》(见附件2)进行财务验收。
  在项目任务方面,根据科研项目绩效分类评价的要求,重点对项目目标和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研究成果技术成熟度、先进性及创新性、成果示范推广及应用前景、项目组织管理和内部协作配合、人才培养等情况进行评价。
  在资金方面,重点对资金到位与拨付情况、会计核算与资金使用情况、预算执行与调整等情况进行评议,在此基础上确定专项资金结余。
  验收专家填写《黑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专家个人意见表》(见附件3)和《黑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评价专家打分表》(见附件4),专家组出具《黑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评价(验收)专家组意见表》(见附件5)。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主动终止和被动终止均按结题处理。
  (1)按期保质完成项目合同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的,为通过。
  (2)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合同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为不通过。
  (3)因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合同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并履行主动终止手续的,按结题处理。
  (4)未按合同书约定按期提交绩效评价或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的,提供的文件、资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的,未按相关要求报告重大调整事项的,项目依托单位、参与单位或个人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并造成重大影响的,拒不配合绩效评价或验收工作或逾期不开展项目绩效评价或验收的,启动被动终止程序。
  (六)绩效评价和验收结论下达及其它事宜
  1.对验收通过项目进行绩效评价,90分以上(含 90分)为优,80分(含80分)-90分为良,60分(含)-80分为合格,绩效评价得分记入项目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科研诚信名单。
  2.绩效评价或验收后,结论为通过,在结论形成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省科技厅网站发布结论;结论为不通过的,在结论形成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省科技厅向项目依托单位发出《黑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评价(验收)整改通知书》(见附件6),整改期限不超过3个月。整改完毕后,项目依托单位可重新提交申请,再次申请组织绩效评价或验收工作。第二次仍不通过的,或者整改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未重新提交申请的,转入被动终止程序处理。
  3.结论为通过的,项目依托单位在收到项目绩效评价或验收结论后1个月内,按照专家意见修改完善有关材料,并完成科技成果登记后,按要求将材料一式2份报送至省科技厅监督处,项目正式完成绩效评价或验收。
  第七条  绩效评价和验收结果应用
  (一)省科技厅每年形成报告对绩效评价和验收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对各市(地)、各有关单位、各有关处室项目组织情况、执行情况、工作质量和成效等进行通报。
  (二)省科技厅根据专项绩效评价结果,调整完善相关专项经费安排,改进项目实施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经费使用效益。对绩效优良的专项在下一年度的经费安排上给予适度倾斜;对绩效较差的专项在下一年度予以减少经费安排甚至取消经费安排。
  (三)省科技厅根据项目绩效评价或验收结果,对结果优良的项目依托单位在后续科技计划项目安排上予以优先支持,对结果较差的项目依托单位在后续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中予以一定年限限制申报处理。
  第八条  工作责任与纪律
  (一)项目绩效评价或验收不通过的,或项目依托单位和参与单位或个人涉及科研诚信问题的,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记入信用记录;项目依托单位和参与单位在科研资金使用中有重大违规行为,或整改不到位,或未及时足额上交结余资金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停拨单位在研项目省财政资金、取消单位或有关人员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并记入科研诚信名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参与绩效评价和验收工作的组织单位、有关专家、专业机构和中介机构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对由项目依托单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项目依托单位出具的项目绩效评价(验收)专项经费支出决算表开展一定比例的抽查核实,进行监督评估,相关结果将作为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信用记录的重要依据。
  (三)参与绩效评价和验收工作的专家应恪尽职业操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审核评议。建立对专家的责任追究制度,存在明显不合理、不正当、不作为等倾向的,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其出具的相关意见无效,记入专家个人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专家资格、列入科研失信名单等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对项目依托单位及相关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及从业人员、有关专家等的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五)相关工作人员在科技计划项目的绩效评价和验收实施工作中,在对相关单位、有关专家、专业机构等进行随机抽查工作中,应严格遵守《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第九条  附则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原《省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评价和验收工作规程(试行)》(黑科规〔2019〕5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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