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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变更管理工作规程》

作者:   时间:2023-05-17   点击数: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黑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变更工作,按照《黑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黑科规〔2021〕1号)等文件精神,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变更管理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5月24日

黑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变更管理工作规程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依据《关于进一步优化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黑科联发〔2019〕11号)、《黑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黑科规〔2021〕1号),规范黑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合同的变更管理工作,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变更事项 
  合同变更事项包括项目名称变更、承担或参与单位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组成员变更、实施期限变更、经费使用变更、研发内容及考核指标变更等。 
  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变更有关内容的,项目承担单位或负责人应在合同规定实施期限内提出申请,申请书须填写详细的变更事项、原因、依据和理由等,通过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提交并留下联系方式,省科技厅通过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完成变更批复。 
  二、变更申请 
  (一)项目名称变更 
  项目名称原则上不予变更。如确需变更,在保证合同技术和经济指标完成的前提下,项目承担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报省科技厅审核批复。
  (二)承担或参与单位变更 
  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不予变更。如因项目负责人调转等确需调整项目承担单位,需对新的项目研发团队进行评估。在原项目承担单位同意变更的基础上,由项目负责人在经费正式下达前提出变更申请,报省科技厅审核批复。
  项目参与单位更换或增减的数量不得多于2家。变更参与单位,须经项目承担单位与原参与单位协商一致后方可提出申请,并附相关书面补充协议,协议须加盖双方单位公章,项目负责人签字。项目承担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增减或变更参与单位并转拨经费。项目参与单位变更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报省科技厅审核批复。  
  (三)项目负责人和成员变更 
  项目负责人调整。因工作变动调离本单位、本部门或因身体条件等原因无法继续主持项目实施的,可以调整项目主持人。新任负责人需具备与原负责人相当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资格,且在变更当年将此项目计入其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限额范畴。
  项目组成员变更。变更总人数不得超过原项目组总人数的1/3,增减人员、调整顺序须原项目组成员签字同意。
  项目负责人和成员变更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报省科技厅审核批复。
  (四)实施期限变更 
  项目申请延期的,应在原合同到期3个月前提出,申请延期原则上只可申请1次,延长期限不超过一年。项目承担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报省科技厅审核批复。
  (五)经费使用变更 
  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设备费预算总额一般不予调增,确需调增的应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商省财政厅研究后批复。其他费用变更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有关管理制度,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及时为科研人员办理预算调剂手续。
  (六)研发内容及考核指标变更 
  研究内容变更。在不涉及合同指标考核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由项目承担单位及时报省科技厅备案。 
  考核指标变更。当项目实施条件出现以下某种情况时可以申请变更:自然灾害;政策变动;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预期目标无法完成的。考核指标变更由项目承担单位向项目组织单位申请,项目组织单位出具审核意见后,报省科技厅审核批复。
  实施地点变更。承担单位不变,在保证合同技术和经济指标完成的前提下,实施地点调整,由项目承担单位批准,报省科技厅备案。 
  (七)同一项目合同的申请变更应尽量1次完成,原则上申请变更次数不得超过2次。 
  三、变更审批 
  (一)变更申请通过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提交后,其中项目名称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变更、项目负责人和成员变更、经费使用变更、考核指标变更等由省科技厅相关业务处室审核提出意见,计划牵头处室进行批复。项目参与单位变更、项目实施期限变更等由省科技厅相关业务处室审核批复。所有变更事项在1个月内完成批复。 
  (二)如项目变更后的技术经济指标、总经费投入、主要技术路线和任务、项目负责人、项目研究团队、项目承担单位等与原合同书相差较大,省科技厅相关业务处室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变更的合理性和合规性进行(现场)咨询论证,再予以批复。 
  (三)合同书变更内容经批复同意后生效,作为项目合同书的有效部分,在项目过程管理和结题时一并作为基本依据。 
  四、实施适用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省科技重大专项等其他科技计划可参照执行。原《黑龙江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计划变更管理工作规程(试行)》(黑科发﹝2019﹞26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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