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科技局、财政局:
现将重新修订的《黑龙江省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0年8月6日
黑龙江省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的《贯彻落实〈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黑发〔2016〕20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意见》(黑发〔2016〕23号)等法规及文件精神,最大限度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加快重大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增强我省经济整体质量和综合竞争力,特制定本细则。
一、支持重点
(一)具有前瞻性、能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项目;产品附加值高、产业带动性强、能较快形成较大产业规模,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有助于加快我省产业结构调整,推进工业强省、农业强省、科教强省、生态强省建设的项目。
(二)装备、能源化工、食品、新材料、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械、新一代信息技术、种业及农机装备等省“百千万”工程科技重大支撑产业领域的项目。
(三)已获得国家或省部级科技奖励的项目以及已经结题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省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类项目在省内的成果转化。
二、支持原则
(一)突出重点,兼顾一般。重点对我省“百千万”工程科技重大支撑产业领域项目给予支持,同时适当支持其他重点产业急需科技成果转化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条件成熟、企业牵头的产学研用合作联盟承担的项目。
(二)集中资金,一次性支持。对方案切实可行、目标任务明确的重点领域项目,集中资金予以一次性支持,补助资金一次核定。
(三)目标考核,绩效主导。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预期目标,分年度组织力量对支持项目进行绩效考核,重点核查项目预期目标完成情况。
三、支持条件
申报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或科研机构实施。申报企业及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企业由项目主持人及团队自行投资设立,或申报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共同组成研发团队并签订技术交易合同等联合实施成果转化的法律文件。
(二)申报企业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经省诚信办比对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具有良好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规模以上企业。
(三)项目已进入中试熟化阶段、试生产及产业化初始阶段(技术成熟度处于6-11级,其中中试熟化阶段为6-7级、试生产阶段为8-9级、产业化初始阶段为10-11级)。不支持无实质性创新内容属于量产能力放大及技术改造的项目及已经成熟的商品化生产项目。
(四)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无知识产权纠纷,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成熟度高,成果技术水平经权威机构评价处于国际领先、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
(五)项目经费中,企业自筹资金不得低于申请省级财政资金额度。
(六)项目近三年未获得省级财政资金支持。
四、支持方式
(一)根据项目不同特点,给予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4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支持资金。
(二)支持资金一次性拨付。
五、申报、评审程序及资金拨付
(一)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每年发布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
(二)符合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所在市(地)的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后,联合行文向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申报。中省直单位可直接向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行文申报。
(三)企业所在市(地)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对企业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
(四)申报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所需材料:
1.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报书(以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要求格式为准);
2.企业所在地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的推荐函;
3.成果技术水平评价证明文件、企业资信等级证明文件;
4.项目经费预算、经费预算合理性证明材料;自筹资金和配套资金到位情况,资金来源落实证明材料(如银行承诺函、合同协议、股东决议、银行单据等),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承诺书(若无配套资金无需提供);
5.其他证明材料,包括:科技成果立项及结题证书、获奖证书或其他技术权益证明等。
(五)省科技厅负责申报项目的形式审查,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省科技厅从专家库中遴选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专家组由省内外专业技术、经济、管理、金融等方面的知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项目的技术创新性和可行性、市场前景、风险性、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等进行评审,并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考察后,提出明确的评审意见(专家评审表见附件)。
(六)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依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研究提出拟支持的项目和拟支持资金额度的意见,并将拟支持的项目在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科技厅与项目申报企业、项目主持人及团队签订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合同书,约定成果转化期限,项目完成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资金请示,待省政府批复后,省科技厅、财政厅联合下达支持计划;省财政厅下达资金指标文件,并按程序拨付资金。
(七)跨年度实施项目,省科技厅严格按照审核通过的方案进行逐年考核。
六、监督与管理
(一)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在上报资金请示环节,省科技厅负责设定资金总体绩效目标,随资金安排意见一并报省政府审定;在拨付资金环节,省科技厅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和市县设定各自的具体绩效目标,随资金拨付文件一并下达。各市县科技、财政部门要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所发生的相关支出,包括工业化中试熟化、试生产或产业化开发阶段所发生的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支出费用等。企业在提交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报书》中,应对列“其他支出费用”的具体内容予以明确,便于资金监管。
(三)项目申报企业、项目主持人及团队应根据合同书的要求,落实自筹资金等实施条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并每年以年度报告形式向省科技厅、财政厅报送一次项目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照设定的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对绩效目标偏离、资金使用效益低下等问题,督促项目实施企业及时整改。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安排年度预算和调整、完善、终止奖励政策的重要依据。
(四)省科技厅负责对项目的实施进行动态管理及项目结题。企业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需要调整目标任务、考核指标、经费预算、项目进度、项目负责人等,或因某种原因致使项目无法执行要求中止任务时,应向省科技厅、财政厅提出申请报告,说明相关事由,经省科技厅、财政厅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批复调整或中止。属于项目实施调整的,批复意见作为项目结题的依据;经批复同意中止的项目,省科技厅、财政厅视不同情况,部分或全部收回省拨经费,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对以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骗取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省科技厅将撤销该项目,省财政厅将责令退回所获资金。除将企业纳入诚信体系黑名单外,还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资金。
七、附则
(一)本细则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期三年。原《黑龙江省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施细则》(黑科规〔2018〕4号)同时废止。